人身损害
法官判决不公
法官判决不公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郭庄子村村民,我父亲和我父亲的合伙人在路边一起租了3间小平房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出租给我们房屋的房主一直在我们出租屋旁边吊放水泥磨,但是于2013年12月,房主在我们租用房屋院墙倾斜的情况下,并且我父亲已经提前告知墙体倾斜的情况下,还是强行用吊车而且没有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吊放几十吨的水泥磨件,正在他吊放时,墙体倒塌,房主在看见墙倒了就迅速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自己的水泥磨件绊倒,并头后部磕在自己的水泥磨件上死亡,事后他们起诉我和我的合伙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我们有充足证据证明死者是磕死在他自己的铁件上面,并且原告雇佣的工人也亲眼所见还出堂证明死者是磕死,而且原告在法庭上还说墙一开始不是倾斜的不承认我父亲事先警告过他们,原告还说死者是墙体砸死的,在第一次审理过程中原告的雇用人当堂说死者是磕死的,可是后来在没我方被告人员在场并且没有公开审理下私自改口又说死者是墙砸死的,并且法官还取证他私下的说法,对我们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一丝取证!并判决我们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让被告赔偿16.8万元人民币,判决书上还写明死者是被墙体砸死,我们也有证据证明这个墙体不在我们租用范围内,我们只租用三间平房没有其他地方!我们向丰润区相关部门放映也没有回应,难道就这样被冤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oshu……(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4-08-04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