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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央产房,婚前只签购房合同,婚后付首付,并一起还贷,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央产房,婚前只签购房合同,婚后付首付,并一起还贷,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情况是这样:男方是事业编制,其单位福利分房,性质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央产房”,2008年5月男方签的购房合同,8月领结婚证,婚后交首付,我和他到银行共同签字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并一起还贷,现在贷款已还完,房产证也刚下来,是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自从办理了贷款以后,卖主(男方同事)腾房,我们就一直把此房出租,租金到现在有10几万,租金也全是男方收着,我一分钱都没拿到,而我们自己一直在其他地方租房住。

现在我们正在打官司离婚,刚一审判决书下来了,法官判这房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租金收益也全归男方,并说该央产房没法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能进行价值评估,所以该给我的增值部分补偿要等以后能评估了再解决(那就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了)。

请问这样判合理吗?合法吗?

我认为这应该算是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用共同的钱交的首付,并一起贷款。按新婚姻法解释三“谁交首付,房子归谁”,共同交首付,应算共同财产。

我想此法官(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王宏)一定接受了男方的贿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istor……(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4-08-0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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