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婚后共同取得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86平米,登记的是他的名字,现在我们要离婚,丈夫准备
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无权处置。暂缓与对方办理离婚,分割房产后再办理,或先行起诉到法院,对此房屋财产保全。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