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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们职工开一个能进入司法程序的通道
给我们职工开一个能进入司法程序的通道 人 事 仲 裁 申 请 书
湖北-恩施 11-25 13:29 悬赏 0 发布者:雪中情HUA 给我留言 回答:(0) 剩余时间: 14天23小时15分34秒人 事 仲 裁 申 请 书
谢宗群,男,1974年11月28日生,土家族,巴东县巴山林场职工,中级工。
田大康,男,1973年9月20日生,土家族,巴东县巴山林场职工,初级工。
被申请人;巴东县林业局。法人代表:董元伦。
仲裁事项:
一、 要求恢复机关事业单位下岗职工的事业编制身份及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二、 督促巴东县林业局补偿非法克扣的事业经费(2001年至今的工资及福利);
三、 要求补偿错误地将事业单位编制职工强行按森工企业人员实施安置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事实及理由:
1、 要求恢复机关事业单位下岗职工的事业编制身份及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我们都是巴东县林业系统事业编制固定职工,巴东县林业局为了多骗点国家国债专项资金一次性安置费,谎报多报企业职工人数(注:林业系统企业职工只有107人,捏造谎报分流企业职工1133)后,强行要我们有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编制职工买单。巴东县国有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领导小组,为了制造矛盾,混淆是非,达到改制之目的,于2003——2004年,先后将林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分两批次强行停岗、停薪,在巴东县林业局所属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国营林场、乡镇林业站强制推行《巴东县国有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严重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法(2002)35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骋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一、 四、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九、五十,五十一等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的第一、三、四、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等法律条款之规定。我们职工没有违背《劳动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巴东县林业局强行将国有林场、固定职工停岗、停薪是违法行为,这一“森工企业”方案的实施,伤害了事业职工的利益,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巴东县林业局对事业单位强行以企业改制,是依据鄂财农发[2001]91号、鄂林天字[2003]85号文件,而这两个文件精神始终是指明森工企业身份的职工按富余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没有把林业事业编制身份职工强行按森工企业改制。巴信集处[2008]35号文意见中阐明:“全县林业系统在岗人员(含向昌振等5人)全部是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历史存在的事实没有否认,政府在通过对林业局提供的实施一次性森工企业改制方案中,把事业编制身份的职工以企业改制停岗失业的结果是实。
2、督促巴东县林业局补偿非法克扣职工的事业经费(2001年至今的工资及福利);
2000年实施天保工程以来,从2001年1月起至今巴东县林业局只给我们部分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县林业局将财政拔付给职工工资全部非法克扣,林业局当作自用资金踞用、挥霍,职工多次讨要无果。在这种情况下,于2006年10月23日由县纪委、县编办、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林业系统财政资金的调查核实,县财政局每年以递增方式拨付到林业局了,财政局根本就不欠林业局人头工资(巴纪文[2006]33号文证实)。而在调查核实后,承认在天保工程启动后每月按584元标准支付职工森林管护费,没有发给职工事业经费——工资这一事实。可是,核实意见结果又否认了这一事实,声称县林业局不存在补偿非法克扣职工事业经费的情况。
3、要求补偿错误地将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强行按森工企业人员实施安置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巴东县林业局在将事业单位职工强行按森工企业改制过程中,从未否认过向昌振等工作人员的原事业编制身份,纳入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范围是依据“林天字[2003]85号”进行的。虽然把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规定在一次性安置范畴,但其所指明的安置对象是改制森工企业身份的职工,而没有指明完不成省林业局下达的企业改制任务也可强行将事业编制身份职工改制脱岗、失业。意见中没有否认过向昌振等人全部具有事业或行政编制身份人员,可是林业局将向昌振等职工按森工富余职工分流改制,并声称不存在错误地将事业编制人员强行按森工企业人员按置的这一违法事实。我们只是在想用人单位在依法行政、执政的今天,为什么不和中央保持一致,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明知是执行政策错了,又不改正错误的结果,在我国法制建全的今天,职工依法仲裁、诉讼,因受巴东县政府指意,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案件只对用人单位申请仲裁受理,而职工起诉“不予受理”,促使职工不断上访维权。巴东县委政府领导说已经县、州、省信访三级终结,至今未按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给予落实,迫使职工多次上京维权,国家信访局已进入复查督办。接访我们的领导说:问题还是要在当地解决落实,可我们多次找县政府和用人单位,至今没有结果。
我们不想闹事,更不想为巴东带来不安定,影响和谐,还是想走司法程序的道路,肯求广大朋友帮助,给我们职工开一个能进入司法程序的通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依法于理地解决好林业职工与用人单位巴东县林业局的人事争议一案。
巴东县林业事业单位职工:
2010年11月25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雪中情HUA(贵州)
提问时间:2010-11-25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