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购房事件
购房事件 我想请问:我的同事在2008年将自已的住房拆除,并在原址上重新建了一栋三层楼的住房,同事对我说她的三证齐全,之后我与她形成口头约定以168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二楼卖给我(当时房子还没建好),我先后两次付了订金(现金方式)50000元,并与贷款方式转给她100000元,共计150000元给她,但是房子建好后,因为她的房子是三层楼挡住了后面住户的采光,于是建设局与后面商住楼的住户交其告上法庭,最终我同事以败诉告终,赔偿了30000元,后来我向建设局的朋友打听才知道,她家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建房后要办房产证几乎不可能,我就以办不到房产证为由,向她说明了不要房子,并且向她索要钱款,我想请问,鉴于此种事件,我该采取怎样的办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izi紫紫……(贵州-安顺)
提问时间:2010-11-2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