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带头贪污一村好几百万,官官相互不让上访
涉及贪污是犯罪行为不是上访能够解决的,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风、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村委子班子成员中有上述情形中的贪污行为,可以向检察院举报,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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