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砖石结构的瓦房。。该房是卖主父亲留下,卖主是次子,他有兄妹5人,两
如果该房屋的原产权登记人事房屋的父亲,则长子与次子没有资格在其他子女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应依法追究卖房方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产权登记人为长子或次子,这种情况下购买的房屋虽然没有经过其他三个子女的同意,但应构成善意取得,其他三个子女应起诉长子与次子的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不应有你承担责任。
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