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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担保

共同保证的问题

共同保证的问题 连带共同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是应该先向债务人追偿后,不足部分再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有顺序的追偿,还是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无顺序的追偿呢?担保法12条后半部分跟担保法解释20条有区别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EYU10……(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4-07-29 10:4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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