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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实习生支付招聘费的纠纷

关于安置实习生支付招聘费的纠纷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服务公司,今年4月30日和河南一高校合作安置实习生短期实习,在学生来企业之前,我们双方协商的实习期限是4个月,后来签订合作协议,学校老师说签到8月15日,我同意了。协议中规定:学生入职满15天,我要支付给他300元/人的招聘费用,学生入职满30天,我需要再支付100元/人给他,学生入职满45天,我要再次支付300元/人,共计700元/人。按照协议,第一笔钱我应该支付他300元/人,可是由于我当初安排这批学生的时候,是经朋友介绍和企业合作的,我朋友说考虑到学生流失,先支付200,于是,我已经在6月10号左右支付给他8400元(在职人数42人,每人200)可是学生做到第二个月的时候就已经流失过半,期间学校老师多次追问剩余款项,可是我那个朋友一直没有把剩余款项给我,当时我没有和企业直接签订合作协议,所以是我朋友和企业签的协议,具体的企业返款周期我不清楚。后来过了2个月,学生流失的没剩下多少了,老师追款,可是由于他的学生流失过大,企业所支付的招聘费是按照实际在职人数给的,我无法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给老师招聘费。协议里面有规定学生实习的期限,但是学生大部分都没有履行期限,老师有义务维护学生稳定,但是老师没有尽到义务。请问我还是需要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老师费用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iyuan……(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4-07-2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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