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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证变更问题

关于土地证变更问题 有个法律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三间房改房归我,新房子归女方,现离婚两年,由于三间房改房的房产证名字是女方,现女方拒不交出房产证和土地证协助变更。无奈之下,我找到了福建省关于房关登记的暂行条例(实施于2009年1月),在我向房管局亮出该条例,请该局按条例规定适用单方变更,否则我将起诉其不作为。经过一番周折之后,我拿到了三间中的两间的房产证(由于楼上的两间是楼道最里间的两间,所以当时装修成了一套,因此在协议中把房号写成第一间的房号,漏写了一间,但当时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老房子归我,新房子归女方),现在女方否认这一事实,所以我对房产证与土地证进行了遗失公告。现在房产证的情况是其中一间无房产证。我现在遇到的麻烦是,土地局拒绝给我发证,现在受理已经两个多月了,当时阴险地开了张补充材料通知,上面也没有说明需要补充什么材料,现在时隔两个多月了,打了很多个电话,他们都推来推去。我刚才查找了一下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的规定,是不是可以主张我的权利呢?现在律师支招,我能不能告他们行政不作为?应该怎么做?或还有什么更好的方式?谢谢了。希望能在百忙之中帮我看看。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xw020……(福建-南平)
提问时间:2010-11-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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