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四十年前我和前妻将所生的女儿由于生活原因交于别人抚养,现在她要告我遗弃罪
四十年前我和前妻将所生的女儿由于生活原因交于别人抚养,现在她要告我遗弃罪 我是一个上海知青,17岁的时候到内蒙下乡,和同是上海的前妻生了一个女儿(小玲),那时还没有结婚。由于很多的现实问题将孩子交给了村里的人抚养,在她10来岁的时候我和前妻去接过她,可她不跟我们走。后来和前妻离婚,独自生活了几年结识了现在妻子。她有两个孩子对我很好,一直过得不错。直到后来在小玲二十多的时候来找我,那时她已经结婚了带着女婿来的。在我家住了一些日子,由于房子小又有两个年小的孩子,给他们在外租了房子,可是没多久他们就欠了一些钱走了,还是我妻子帮他们还了钱。就是他们有了第二个小孩子后又来了,要让大的在我这里上学。由于学校老师不同意接收,也就不了了之了。可是我却念在她也是我的孩子,不管她怎么骂我,我都悄悄的给她钱,给孩子买吃的穿的。如果可以做到的,我都可以帮他。给她的老公公在我打工的矿上找活干。可是她还是不知足,在知道我小女儿(现在妻子的)买了房子后,竟然要告我,说不给她房子,就要告我遗弃罪。在我再婚的二十年,我也管过她帮过她,有时因为她还对我现在的妻子大动手脚。可是她都忘记了。现在她在外面胡来,让丈夫打断了腿,她丈夫和不她过离婚了,她就天天闹我。要我把现在住的房子给她,要不就告我。可是现在的房子是现在妻子的房子,虽然过到了我的名下,但却是她丈夫死后给她留下的。我不能给她,但是我不知道,快六十的我真的要将房子给她,赎我的遗弃罪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俊林(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0-11-24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