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公司以撤岗为由解除劳动协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以撤岗为由解除劳动协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人系某集团公司北京公司员工,2007年8月6日入司,与北京公司下属项目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未列明工资金额,但每月工资发放标准为6240元(基本工资5200元加20%绩效,绩效经考核后按季度发放),另外,发放年底双薪;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按2000元的基数缴纳。
2009年3月11日,公司口头通知我将被裁员,理由是没我的岗位了,嘱我即日开始办理工作交接以及离岗手续,并口头承诺补偿标准为3个月的基本工资(含提前30日通知费),即5200*3=15600元。本人不同意此补偿标准,认为应按劳动法规定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补偿,本人在该公司的月平均工资应为(6240×12+5200)÷12=6673元,解约经济补偿金应为3*6673=20020元。另,由于北京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失误原因,导致本人社保帐户到2008年3月才开户, 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期间7个月的社保一直未替本人缴纳。
之后几天,本人与公司协商按2002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要求补缴应缴未缴社保,未果。
2009年3月16日,收到公司的解约通知书,内容如下:因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您目前的工作岗位取消,公司决定于2009年3月17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于2009年3月16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您的工资结算至2008年4月16日。
请问,在经济补偿协商不一致情况下,公司这样单方面解约的行为合理吗?而且目前我没收到任何关于经济补偿的书面凭证,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比较有利呢?如果我要申请仲裁,又该如何主张我的权益,可以争取到哪些权益呢?
目前部门工作已交接完毕,有工作交接清单,尚未办理离职手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pring……(北京)
提问时间:2009-03-17 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