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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不管什么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同意的,就是有效协议?符合合同法吗

不管什么协议,只要双方签字同意的,就是有效协议?符合合同法吗 我和上家是2013年6月29号签约买房的,当时,国家政策规定是要交税的,双方约定由下家乙方承担,双方无异议,约定三个月后,即9月30号交税并办过户手续。
但是在随后的三个月内,国家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内部消息传出;将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该房屋买卖将享受免税优惠。,在该政策未公布之前,上家利用内部警官的职务便利,事先从内部渠道,得知了这一重要信息后,抢在该政策对外公布之前,即9月24号上午,向我提出:假如国家有免税政策出台,我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时,必须转让出50%的税款,即5万5千元给他享受,假如我不转让,就要我承担某某,某某责任。并当场立下“政策转让协议”的字据。
此时,新的免税政策尚未公布,我不知道有这一政策即将出台。中介也不知道
当天下午(9月24号下午),去税务部门办理交税事宜时,果然得知了有新的免税政策出台,我是符合免税条件的。但此时,“政策转让协议”已签订在前,国家政策出台在后,前后只有半天的时间差,上家拿着这样一纸协议,不正当的向我索取了5万5千元政策转让费。
因为这个房子,原先就是边检总站建造的,享受这个房子的上家,既是边检
总站内部警官,又是卖房直接受益者,能打听到一些内部信息,他有这个渠道,
我没有,中介也没有,将有新政出台的信息,事先不履行告知义务,事后又搞政
策转让,是否涉嫌合同欺诈,我将请教律师。
我想说明的是:我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曾两次咨询过税务窗口,回答都是肯定要加税的,上家和中介也告诉我要加税的,所以我确认加税无疑。
当上家又提出要签“政策转让协议”时,我还以为是在做儿戏,因为第一,加税政策是国家制定的,不会为他而改变的。第二,即使有新的改变,我们也要按新政策执行,个人之间什么政策转让,那是非法的,不允许的。
对此,我请教律师:这样的“政策转让协议”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附上“政策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协议
甲方张××                       乙方万××,陈××
乙方购买甲方位于上海市通南路**弄**号***室房屋,该房评估价为157万,如产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6.65,应交10440元,如不产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乙方应让出百分之50,即五万五千元整,(以5.5万为准),上述五万五千元,应当在进窗口交易结束后当日支付,否则乙方承担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责任
甲方张××签字            乙方万××陈××签字     2013.9.24.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zy540……(上海-宝山区)
提问时间:2014-07-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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