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我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由于宿舍是房东老板租给公司老板的,签合约时说了不可以租给第三者。房东老板知道租后住很多员工后,找公司老板商量,在还没有商量好的情况下,房东老板于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点多用锁把铁门锁了,我是11月23日凌晨1点半回宿舍,11月23日下午2点半发现自己被锁,就马上打电话给公司要求处理此问题。公司方面一直没有和房东老板商量好,房东老板就一直没有来开门,到下午6点半我报警110房东老板才来开门。请问我的人身自由4小时要谁来负责赔偿,该怎么赔偿。我现在要和公司解除劳动合约,公司该怎么赔偿。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永琳(湖南-邵阳)
提问时间:2010-11-24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