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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我是2008年与开发商签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途开发商将其中1套房同时签与两户拆迂户

我是2008年与开发商签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途开发商将其中1套房同时签与两户拆迂户 我是2008年与开发商签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途开发商将其中1套房同时签与两户拆迂户,并在未通知我的前提下,将房交于对方,对方装簧入住1年多。办理了产权。我知道后与开发商交涉。通过开发商做工作,对方同意搬出。今年3月份将房屋腾出,将门市和房屋钥韪交与我们。但产权及相关费用还未办理。我想问,超过过渡期的费用该怎么算,我可以主张那些说法。开发商只按2006年的标准来算。并不承认违约责任。合同上明确如有哪方违约,按房屋总值百分之十支付对方违约金。请问如果谈不好,我该怎么来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四川)
提问时间:2014-07-23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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