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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财物丢失赔偿纠纷
酒店财物丢失赔偿纠纷 有两当事人入住酒店,第二天发现有东西丢失,随后报了案,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同时当地315人员、旅游行管科人员也均到现场,两当事人要求酒店负责赔偿,经三相关部门查看现场,酒店门窗完好,房门后有明显两条提示,1是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否则丢失酒店慨不负责;2是睡前请栓好防盗栓;而且房门防盗栓齐全完好。另酒店告示牌、入住单均有注明、登记时前台服务员同时口头告知: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否则丢失酒店慨不负责,然后签字入住。同时酒店设有监控设施和保安员。相关部门当时认为酒店已尽了义务,客人防范意识差导致财务损失,与酒店无关,后第二天客人退房走了。两个月后,案件得到侦破,小偷供述房门未反锁、防盗栓未栓,用胶片捅开房门,是偷过一条项链,被其200元卖了。由于小偷没有赔偿能力,被判刑13年。现在事情隔了11个月,两当事人将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8865.7元,(原告摆放床头的一条白金项链重93.575克,价值38365.70元,现金1600元),称由于酒店管理过失,未能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旅客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二原告财产遗失。请高人帮助,如何回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酒店人(云南)
提问时间:2010-11-23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