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大连市西岗公安分局违法办案
大连市西岗公安分局违法办案 我是被害人,经查阅大连市西岗公安分局民乐派出所对董玲玲的案卷笔录,提出几点异议,敬请认真对待仔细分析属实情况。
1 民乐派出所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董玲玲为什么冒充张宇身份作案,利用尹新南假名变造谎言伪装恋爱,掩盖真实目的进行追问。我控告的是董玲玲身份为230902198606130928号,并不是张宇身份为230921198606030221号,而为什么在两次讯问笔录都是询问的张宇?连差距这么大的基本常识办案人都没有搞清,看来这个张宇只不过是个替罪羊而以。可想而知这种办案成果是否真实有效太值得怀疑了,这实在是太荒唐了吧。因此这种办案的结果不可能不出现差错。 她冒充张宇的身份编造谎言逍遥撞骗进行犯罪活动,依据《刑法》196条已构成犯罪。办案人不但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反而将其放虎归山坑害百姓,结果事实证明她再次逃跑时又把瓦房店房主的液晶电视给偷走。这就是你们听信谎言办案的结果。
2 办案人没有对董玲玲的犯罪事实深入调查认真分析案情,最起码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都没有调取。几人作案何时离开现场等关键证据材料都一无所知,只是单凭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就草率结案这实在太荒唐了吧。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犯罪嫌疑人供诉的情况是否属实?办案人没有认真核实具体分析口供前后的特大差异及案中的原尾,是否能还原案发的实际情况,她说在网络游戏账号借给我几万元,那么就应该核实她的游戏账号是否有过转账的记录及她本身的账号里是否有过多少万元存款记录。她还知道这钱是我父亲借给我做生意用的,卡里的钱已不足14万了并叫她补充到14万。请问一个连真实身份姓名都不说的人,能把多达几万元钱借给别人吗? 别说是几万元了就是几百元也未必能借给别人吧,董玲玲是多大的“户”自己不知道吗?连小孩都不能相信的话你们办案人确信以为真,为什么如此听信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并以谎言来定案是什么意思?她给了你们多少好处?
4 她两次承认银行卡是自己拿的,而又说我被一个叫雷哥的网友打电话叫起来玩boos游戏的,那么请办案人 核对那个雷哥的网友以及电话、电脑的记录,这是唯一可以证明我是否在睡觉时她把我的银行卡偷走的。
5 她还知道这钱是我父亲借给我做生意用的,卡里的钱已不足14万了并叫她补充到14万,这说明家长是在时时重视这笔贷款钱用途的,5万元对我家生死存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是个小数字,那是绝对不可能一下就同意叫你取出5万的。
6 犯罪嫌疑人多次 多处疯狂取钱后,逃跑快 、销赃快、挥霍快这一连连串的事实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链条证据,难道你们办案人都看不出来吗?最起码的也是取保候审后才能放人。
7 许霆恶意取款以构成盗窃罪的案例已在全国轰动多时,难道你们都不知道吗?董玲玲冒用我的银行卡多次多处就是有意规避银行大额取款的规定骗取现金难道这不是诈骗犯罪吗?被害人电话 15694162753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白石(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0-11-23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