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公司合並後,更改合同上面用人單位名稱,是否可以?
公司合並後,更改合同上面用人單位名稱,是否可以? 您好: 1、我們公司從今年3月份合並到別人公司名下,去年我們簽的合同(合同到2011年12月30日止)都是以原公司的名稱簽的,現在公司要求我們更簽,把合同上面的名字改成合並後的名稱,這樣的話是否可以?如不想簽能不能針對這方面要求公司賠償? 2、合並後公司人員精減,如果被公司裁員,可以要求賠償幾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進公司日期2004年11月)? 3、今年年底到合同到期的人員,如自己不想續簽,有無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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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GbE6350(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0-11-22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