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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 原告人系A县法院的退休法官,原先要与其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向A县法院起诉后,A县法院以原告是本院的退休法官为由,以对该案申请回避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被告人认为,对此案应该由A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和审理案件,现被告住所地在在A县法院住所地。 (二)被告人年老多病,平时患有高血压,脑中风、心脏病、会晕车,走路行动有所不适,如果在其他法院参加诉讼,对本人参加法院的离婚诉讼有所不便。现被告人可以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该案移送A县人民法院审理?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奥克大王(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4-07-17 23:48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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