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可以要求业务员承担一部分吗?
这是要结合具体情况认定的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上述规定,该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效。
你好,应该是无效的。
你好,是无效的。
合同条款无效,违法法律的规定。
这是不合理的约定
合同条款无效
你好,是无效的。如有不解,请来电咨询
要看合同.
这个应当结合具体的合同内容来进行认定。
作为违约金的话除了关于劳务专项培训和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您好,需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可以起诉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
你好,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可以不承担
前两项存在问题,一般来说,只有在员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职工才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是否合理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
您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