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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我该承担多少责任

我该承担多少责任 本人,女,28岁,在读研究生。2009年年前,我、同学A(2008级中医学研究生)、同学B(2008级B超研究生)搬进211宿舍和当事人(2010级研究生)同住,年后回校相处中发现,当事人(C)的很多习惯、言语、做事方法,我们三个人都不是很认同,偶尔也会有一些小摩擦,B和C住连铺,据B后来说她有一次早上起来因不舒服在床上多翻了几个身可能影响到了C的睡眠,以后连续几日C都故意影响她睡觉,最后实在没有办法B搬到了对面宿舍,留下我和A与她同住,我俩也几次想搬宿舍,但考虑到半年后就要毕业,当时学校寝室也很紧张就没有搬,也没有找研究生部的老师协调。因为我平时话比较少,性格比较内向,平时有矛盾想忍忍就过去了,不招惹她就不会有事,可她有什么矛盾一般不会跟郭计较,但当我做了什么可能影响她的事情,C就会说粗话、摔东西、砸桌子,我心里非常害怕,她的一举一动已经影响到了我的正常生活。C在宿舍的时候我也尽量去图书馆不呆在宿舍里。有时候不知道为什么,C起床后就心情不好,等她走了,我就问A怎么回事,A说不用理她,可我心里非常害怕她,生怕是自己做了什么惹到了C。我也经常和家人及男朋友提起这事,但我们都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忍就过了,在她需要我们帮忙的时候,我们还主动帮助她,为C的疾病咨询相关医生,可她不懂得感激,还变本加厉。
    2010年十一放假期间,我男朋友回家了,A也回去了,宿舍只剩下我和C两人,我小心翼翼的和她呆在宿舍里面,晚上上床后,我突然想起阳台窗户没有关,外面正巧下大雨,洗的衣服还在外面挂着,我就小心翼翼的下床开了阳台门把衣服收进来,进来后就听见C在床上说脏话,嫌我影响到了她的睡眠,我没敢吭声,上床后心里担心了好久,听她没动静了我才睡觉。第二天早上一起床C就开始摔东西、灰着脸,洗了头之后弄了一地头发,我让C把头发收拾一下,C故作没有听见,我也就没有吱声。后来她就开始搬东西,把原来B的床铺也霸占了。有一天,C不知道为什么突然开始用刷子刷洗脸池和厕所,我们宿舍一共两个洗脸池,本来是大家共用的,C把我和A的洗刷用具挪到一边,自己将一个占为己有,并且只将自己要用的那个刷的干干净净,我和A也没有说什么。
    2010年10月11日晚11点半我回到宿舍准备赶紧洗刷,因为宿舍里一般都在12点熄灯。A在床上看电脑,C在她书桌旁摆弄手机,我见C没有洗刷的意思就端起盆在她之前刷过的洗脸池子洗脸,那个池子的水流大,正在洗着,C气呼呼的过来,一把拿起洗脸台上的大刷子就开始刷另一个洗脸台,刷的咚咚响,边刷边骂边冷笑,因为考虑到C之前的脾气暴躁、出口不逊,我的心就提起了,当时感觉好像C马上就要发火要动手,我有些戒备。突然她把刷子重重地摔在洗脸池里,转身端起盆站在我身后生硬的说“去那边去,我要洗脸!”我说我还没洗完,可她的盆子已经碰到我了,我心里一害怕,再加上她一碰我,我手里的一盆水撒到了她身上,我们俩就扭打起来,地上有水我没能站住滑倒了,然后C把我拉起来顶到桌子上,我左手向后一撑,感觉小手指很疼,这时郭利民从床上下来将我们两人拉开,随后C又趁我不注意煽了我两巴掌,开始破口大骂,语言极其恶劣,我没有和C对骂,C一直不停的骂我。我当时觉得左手小指很疼,但因为生气没有太在意,这时我男朋友给我打电话,知道情况后,想上来和她理论,没想到刚到我们宿舍门口就听到C大骂“你不要脸,还找男的来!”我男朋友被她的辱骂激怒,冲进屋,说了她几句后被我拉了出去。晚上C去附属医院门诊,我一开始并不知道,后来从楼管那里得知,我和我男朋友一同在附院急诊科找到了她,她和她男朋友在一起,我们陪她拍了颅脑CT,未见异常,后我先回了宿舍,之后她也回来了。
第二天早晨,我发现小指泛出了淤青,我想可能是有出血,弯了弯觉得还能动,心想过几天就好了。我们双方来到研究生部,经过研究生部老师的调节后,在她父母的陪同下,我和研究生部的一名老师又来到附属医院为她拍了颈椎X线片,没有异常。我问了一下急诊科的大夫我的手的情况,他看了看说没事。随后,C在她父母陪同下回了家,我和A搬出了211宿舍,现我们住在503宿舍。
    之后,C总说她身体不适,我每次都陪同她做检查,每次都是她提前给我打电话,开始几次都是她挂好号以后才通知我过去,后来就要求我先去给她挂某某专家的号,挂上后她再从家里过来医院,不管是几点,也不管我当时在忙什么,总觉得想为她把病情查清楚,其间看过脊柱外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等多位高年资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等,先后又做过头颅CT、胸椎X线片、头颅X线片、核磁共振、过伸位颈椎X线片、神经电生理检查,开过很多药,检查项目除核磁共振显示第5、6颈椎韧带增厚外,其他检查均未见异常,随后医院为她戴了颈托回家休养。服药这段时间我几乎每天一个电话询问她的病情,但她说头痛症状一直未见好转,后来她做检查也不通知我,我都是从研究生部老师那里得知情况。11月5日,我因小指淤青已退可仍然疼痛到附院拍片,诊断小指末端指节撕脱性骨折,已延误最佳治疗时期,我是左利手,不想失去小指功能,医生建议先保守治疗,如果不能恢复,就需要住院手术治疗。
之后,她及她的家人认为这一段时间的检查当中我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生串通,不给她认真看病,耽误她的病情,声称她看病花费很多,要求我们承担全部费用.     2010年11月16日她到另一家医院住院,检查出第1、2颈椎错位,她没有通知我,次日,在研究生部老师的陪同下我去看望了她,并带给她1000元钱,她认为学校老师一直在袒护我,对她不公平,不信任研究生部及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检查结果,她现在的主管大夫说她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延误了病情,可能会留下后遗症。我请求法律的支援,附属医院和另一家医院的结果有出入,是附院没有检查出来,还是当时的确没有问题,现在在另一家的检查结果是否可信,是否是一个多月前造成的?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希望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uwend……(宁夏-银川)
提问时间:2010-11-20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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