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当地网络管理部门
追问:能具体说下哪个部门么?
回答:工信部门 公安网监部门等等
追问:目前已有的法律文件里有对这种行为(非虚拟货币的虚拟物品兑换现实物品)有明确的规定么?
回答:违反“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精神。。。
追问:感谢张律师您的耐心答复,可以请您说的更具体些么?相关精神指的是什么?如果是指防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的冲击,但实际上法律已经承认“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平台的存在,同时也明确了虚拟物品并不等于虚拟货币
回答:(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如果允许 网络虚拟物品兑换现实物品,你们会导致游戏运营商 以网络虚拟物品替代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逃避监管。。。
追问:《通知》已经明确虚拟物品并不等于虚拟货币,并且这里面的虚拟物品也并非是直接和虚拟货币产生直接联系(非虚拟货币或人民币购买,而是通过玩家游戏中的操作捕获),虚拟货币在游戏中的作用和该虚拟物品在游戏中的作用完全没有共同点,这种状态下有什么理由被理解成”以网络虚拟物品替代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逃避监管“呢?
回答:《通知》并没有明确 虚拟物品 虚拟货币 区别。
(七)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如果你以虚拟物品交易的话,事实上,这种虚拟物品就起到了虚拟货币的作用。。。
就象事实货币一样,如果人们用某一物进行交易,那么这某一物事实上也起到了货币的作用,尽管他名字不叫货币。。。事实上,人类最早的货币就是实物本身。。。
追问:《通知》中虚拟货币的定义: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1)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2)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3)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4)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我这里所指的可兑换实物的“虚拟物品”并不符合1(非购买获得)、2(游戏内部生成)、和4,也就是说,根据通知中给出的定义完全可以将虚拟货币和我这里所指的虚拟物品区分开
再者,虽然我不确定这种“一对一”的进行兑换是不是符合货币的定义,但这种兑换与其说是“以虚拟道具做货币购买”不如说是“以虚拟道具为作为参与游戏的证明到商家领取免费赠与的礼物”,被兑换的实物是商家从利润中拿出来回馈玩家的,这种行为在传统行业里也是很常见的手法,不会对现实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我理解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是避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冲击,按照我上面所说的理由,这里所说的兑换1)不是虚拟货币对实物的兑换,2)不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种行为和目前的法律制度没有冲突?
当然,我对法律这方面了解并不全面,如果有解读有误的地方还请指正,谢谢
回答:这样吧 建议你咨询一下相关的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