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的提存款,因为法院中止审理,已接近5年,这种情况提存
您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3款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与法院协商,可以取出
你好,不应当充公。
不会。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不应该充公,建议及时与法院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