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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在我们交往前借款付的首付,购房合同只有他一人名字,银行贷款已还,我出的钱比他多,还未婚,以后结婚

男友在我们交往前借款付的首付,购房合同只有他一人名字,银行贷款已还,我出的钱比他多,还未婚,以后结婚 各位律师:
    您们好!
    我和男友是2010年初开始接触的,但是房子是2009年11月底买的(期房,2010年12月交房),当时首付了8万多些,其中有6万是借的单位的钱(因为单位有照顾贫困青年大学生优惠政策,购房时可以借款6万,前三年免息),也就是他只出了2万多些,2011年不是利率又要上调么,而且我们的是商贷,购房时他的公积金未交满一年,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所以我觉得这样不划算(可能也跟自己的思想有关,唉,我也很无语,都说结婚前不要有经济纠葛,可是想想那么重的负担我就不爽,万一以后真在一起还不是自己的负担),于是准备在2010年底把银行贷款还清,他是拿不出这么多钱的,我把我所有的积蓄都拿出来了,还从我家里借了5万,就是说所有银行付款中我付的钱比他多(而且之后的债务肯定也是我们一起还)。因为毕竟今年才接触,我不想为了房子而结婚,万一到时候合不来还整个离婚的名誉,我想再接触接触再说,就算合不来分手,谁也不欠谁什么。可是现在的疑惑是,我出的钱银行说他们并不能证明是我出的,而且去还贷的时候不让我一同签字,是不是说我出的钱就一点保障都没有了?如果现在去加名字属于所谓的赠与吧,得用契税来算,好像得花上上万元,马上又得交房,我们那房子还属于非普通住房得交上2万多的契税和维修金,我认为没有这个必要,说实话,在当今离婚率这么高的社会我不敢完全保证未来一定会永远美满幸福,可是我又觉得无缘无故多花那么多钱不划算,毕竟我们都得数着钱过日子(最少近几年是这样)。现在我该怎么办,是不是结婚后再去加名字(好像费用只要几百块),婚后加名字能证明是共同财产吗,今天无意间看到“婚姻法解释三”中说婚前买房一方的名字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如果这样的话我不是亏大了,如果我没出钱我没什么说的,问题是我出的比他还多呀。各位律师能帮忙回答下我这个问题吗,我现在可以怎样做,既不伤害他也要能维护我自身的利息。结婚后加我的名字能算共同的吗,还是也一样算他个人的?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先谢谢各位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hp995……(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0-11-1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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