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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武汉阳逻港*101(现名字武汉SOHO)项目是否违法~!

武汉阳逻港*101(现名字武汉SOHO)项目是否违法~! 尊敬的谈笑老师你好,我一直是你忠实观众! 你还记得2012年11月23日,你在华天大酒店主持的*101 楼盘开售一事吗??咱们很多老百姓就是冲你这个湖北金话筒,才在活动当天积极购房! 眼看收房在即,*给予大家的不是惊喜,而是种种事实的担心! 高物业费,高水电费其实都是小事!最可怕的事情是 ,我们通过律师了解*101属于国家违规的工业用地,冒充商品房出售,以后办理不了两证!! 这个房子等于是白搭了,拿在手上是个滚刀肉!望经视贵台领导能够重视这事,因为这才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件!!我在这样先谢谢您啦!!
     我们的楼盘出售的时候名为武汉市新洲区阳逻*101(不知开发商为何原因,现已更名为武汉SOHO了),楼盘地置: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余泊大道99号,主体为阳逻港华中国际产业园,开发商为*控股集团,就是湖北省一土匪、恶霸开发商,简直无法无天了!其旗下的金寓、*101均为工业用地,却违规建商品房出售,办不了两证;其物业公司均为*控股子公司德勤物业(没有任何物业资质),电梯均为东莞富士——此乃垃圾中的垃圾!金寓的电梯使用不到一年,一个月出故障最少10次以上,又有哪个相关部门去关注过呢?天啦!这是在拿5000业主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吗?再加上由没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那要是哪一天真出了人命,物业公司是不是可以逃避责任呢?
     然而国家明文规定此类房屋只能作为工业园内部员工宿舍使用,而在湖北省是谁给了*控股绿色通道?居然让他明目张胆的建成商品房出售,害死了5000无辜老百姓家庭,有关市领导谁去过问过这些老百姓过得幸福吗?你们知不知道广大老百姓自从买了*的房子,想死的心都有,四处投诉无门,业主们从失望到绝望!不再相信政府部门,痛恨社会!这可是他们一生的积蓄啊!当然对于高贵的徐总裁来说,二三十万也许只是他一餐饭的钱!唉!看来这起事件除非闹出了人命,否则是不会有人来过问下了!如今的社会让人太心寒了!
      就在2014年6月25日*101收房的第一天现场,开发商在没有出具任何一份有关第三方的报告与证书的情况下,看不到房屋的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看不到物价局的物业费的收取批准文件等,强迫业主必须先交付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不允许看房,物业费的起始时间从2014-7-1日起。试问业主即看不了三证一书一表,又不能进房验房,就得先交钱,如果看了房后再发现问题,我们应该找谁呢?正当业主质疑时,开发商的领导(三男一女)居然还说:“你们业主又不是我们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任何资格要求看我们的资料,我们就是没有这些资料又怎么样?你们敢不收房吗?谁敢再敢闹明天让黑道的人来整死你!”好怕怕哦!
       开发商还提出复式楼不能现浇,只能做钢结构,且钢构必须找他们指定的厂家。请问这是哪条霸王条款?工作人员还威协业主说谁要是敢带头拒收就不让他装修房子。当天下午,一位自称是*副总的人很恶狠的说:老子就是流氓,老子就是没什么证都没有,你又怎么样?你只管去法院告!去政府告!后来在办证交房中心的大门口,开发商一伙人居然还当着武汉金报记者的面打了8楼的一位姓杨的业主(而且还是一位68岁的老人),就因为他说了一句按照购房合同第9条,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属违法交房,应停止交房——就惹怒了开发商,吓得连记者都不敢吭声,赶快逃跑了!连记者都说,这正是如今的中国特色!后来幸好有业主过去阻拦,要不后果不堪设想,当时我看到那伙人已经失去理智了,我都被吓傻了!律师表示,开发商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依据,房管部门也明确表示,禁止“交房搭车收费”行为。
当天在现场,我看到一个全身黑色紧身衣的年轻的光头男人,在堤角集合的时候就在那里观察我们这些业主。在办证交房中心还有几凶神恶煞的男人站在那里一动也不动,眼光扫射着业主,他们把业主都当成恐怖分子了吗?为什么开发商会请流氓,为什么那位自称是副总的胖子会发彪?其实越是表面恶狠的人,他的内心越是恐惧,他在恐惧什么?大家也很清楚,因为他们的楼盘有问题,哪个正常的开发商收房不是先看证件及看房再收,证明他们本来就是违法的,难道*在武汉就无法无天了吗?  
最后,本人在此郑重声明一下!此篇文章发表出去以后,本人今后天天走在马路上都有可能面临被杀人灭口的可能性!因为此事件牵扯到了太多的社会乃到政府问题!我们实在地走投无路了,希望社会上还有点正义感的好心人士多多转发一下贴子,万分谢谢!我们只希望此事能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不要再相互踢皮球了!给开发商施加一点点压力,解决我们业主的两证问题,解决工业用水用电,天然气等问题!还我们一个完完整整的家!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300663……(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4-06-28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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