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是否违法
是否违法 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文件
电运人〔2010〕149号
关于公布运管公司员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做好公司员工和供养直系亲属非因工死亡后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员工死亡之后原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见下表):
丧葬补助费
员 工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疾病或非
因工负伤
死亡者 不满一周岁死亡者 满一周岁
不满十周
岁死亡者 满十周岁及十周岁以上死亡者
三个月 不发 半个月 一个月
注:①员工丧葬费及丧葬补助费均按公司公布的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计算。
②退休员工死亡待遇同在职员工。
二、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实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范围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不含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的人员),原供养的直系亲属。
(二)补助标准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计算。其标准为:
1.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补助3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补助6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3人及以上的,补助9000元。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死亡员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按劳动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以员工原始履历表为准,供养关系发生变化(如死亡、再婚、剥夺政治权利)时,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
(一)死者父母、配偶家居农村或无固定收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列入。死者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读书的,可以列入。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不能列入。
(三)死者父母、配偶家居农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不能列入。
(四)死者配偶家居农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有劳动能力,原供养的子女困难补助减半。
(五)死者不是独生子女,且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读书的,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应由兄弟姐妹共同供养,困难补助采取合理分担的原则。如父母2人均符合供养条件,死者有一个弟弟已成人并在家务农,困难补助应减半,以此类推。
四、此项工作涉及到员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行政、工会要密切配合,做好调查和审核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降低条件,做到审批有依据,不漏、不错,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实施。
五、在职员工死亡的由福利费用中列支,退休员工死亡的由退休统筹费用列支。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员工 死亡 待遇 标准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部(存档)。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我伸张正义(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0-11-17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