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房子和一些其它财产,现在闹离婚,这个怎么分呢?
1、婚前一方继承房产,婚前取得房产证或者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情形
基于继承取得的房屋不同于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房屋,比如基于买卖、赠与等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房屋,依据物权法,房屋所有权从取得房产证时转移;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基于继承取得的房屋是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的,该房屋所有权从继承之日起就已经转移了,换发房产证只是对继承事实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因此,婚前一方继承房产,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不管房产证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取得,都不会影响房屋的权属,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继承房产的情形
结婚后一方继承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有关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夫妻一方按照遗嘱继承方式获得房屋,如果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房屋指定给夫妻的一方所有,则继承的房屋归指定的被继承人一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进行分割。
3、婚前或者婚后双方共同继承房屋的情形
婚前双方共同继承房屋的情况,通常发生在双方谈恋爱到谈婚论嫁时。被继承人明确表示房屋归二人共同继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割。
结婚后双方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有关规定,婚后夫妻双方所继承的房屋属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依法分割。
4、被继承人于继承人婚内死亡,继承人离婚时尚未继承的房屋
被继承人在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继承房产的权利,但在离婚时尚没有继承该房产,继承人的配偶对该房产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分割房产或办理相应的手续,也有的是继承人为了防止继承财产后会把此项财产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故意不继承房产。不管是什么情形,因该房产在离婚时还没有继承,继承人还没有实际取得房产相应的所有权,所以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配偶在离婚时无权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继承人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继承行为而不实施,如果继承人在离婚后再继承,之后,继承人原配偶有权要求分割吗?笔者认为,继承人配偶在上述情形下有权利要求分割该项财产。理由是不能因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时间不同而使财产性质发生变化,离婚前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继承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继承人配偶对该继承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依赖于继承人的。如果继承人不实施继承的行为,则继承人配偶无权对该财产主张权利;如果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权利,那么继承人配偶就丧失了相应的财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继承人配偶对此类财产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即如果在离婚时,继承人还没有继承财产,法院对此财产不宜进行处理,此时继承人配偶对该财产享有的是期待的权利,期待在继承人继承后再主张分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