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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法院告之重新鉴定,我该如何维权?

法院告之重新鉴定,我该如何维权? 法律咨询
事实与经过:
我母亲2011年被他人打伤,检察院以人身故意伤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宣布休庭后,至今没有再次开庭审判,也没有宣判。被告人在公、检、法各个阶段皆被取保候审。
案发时间:2011年12月26日
审查起诉:2012年四月(将近两年)
送达法院:2014年1月26日
法院开庭审判: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取得司法鉴定,移送案卷至检察院后。1、检察院既不退侦,又不起诉,此种状态持续将近两年。多次问询原因,检方声称犯罪嫌疑人提出要重新鉴定,但是嫌疑人有病住院无法进行鉴定。再就多以办案期间不方便透露,再者要请示领导等等诸多理由回复被害人。2、在2013年12月25日到外省做司法鉴定期间,嫌疑人明确表示不去做鉴定,但却提前数日到达该鉴定机构,大肆吵闹,妨碍司法取证,导致该鉴定机构拒绝鉴定。事后我们请求检察院变更对其强制措施,未同意。
被告人,干扰司法取证、扬言报复被害人全家、至今一分钱也未赔偿。
2014年6月19日,法院告之我们要重新鉴定,走民事口,这几天到法院去商量如何做鉴定。而我知道按照新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则要鉴定为轻微伤。我们有理由控告检察院和法院吗?请您告诉我,真心感谢!

以下是我查到的新标准适用: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法院工作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损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自然采用新的标准。
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未见明显错误的,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新的标准对自己有利提起重新鉴定的,不予受理。但对旧标准使用提出质疑 ,经依法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旧的标准委托重新鉴定。技术部门应对目前审理案件涉及损伤鉴定标准使用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意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isico(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4-06-2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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