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无人敢动的煤矿官司
无人敢动的煤矿官司 又一个涉及山西煤矿的案件,至今没有解决!
法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应该不应该受到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叫王贵荣,是山西省大同市南效区高山镇马脊梁村王贵荣副食店业主。
我因与山西省山阴县董庄窝村民委员会(以下称董庄窝村)山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县社)徐同旺煤矿承包合同纠纷(煤矿被徐同旺等人强抢)一案,2002年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法院受理后,于2002 年12月3日作出(2002)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判决后我不服,提出上诉,朔州市中院以(2003)朔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申述后,朔州市中院提起再审(2004)朔民再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分别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02)山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朔州市中院作出(2003)朔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法法院重审,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于2004年7月8日由一审法院作出了(2002)山民初字第221号判决认定:一、被告董庄窝村民委员长会、山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原告大同市南效区高山镇马脊梁村王贵荣副食店(原马脊梁矿王贵荣烟酒店)于2000年5月5日签订的《后山联营煤矿租赁经营合同书》(即第一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继续履行。
被告不服,上诉于朔州市中院,中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了(2004)朔民终字第218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正判决。
2004年10月26日,山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山执字第142号委托执行案件通知书。
该案在执行中,判决生效已历时六年,到如今山阴县未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公然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故意拖延,严重的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怕《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案到如今,在我多次信访中央,但几次的结果都是由当地政府机关解决问题,殊不知,当地的这些领导早已对这个案子非常了解,根本没有要解决案件的意思。放着判决书不执行这件事不去问,就是问你的烟酒店是不是还在?问你烟酒店的经营执照是否年检之类的,很显然是想知道在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之后,还是不是有能力继续把这个官司坚持下来!这哪里是接待信访,这纯粹是为他们找一个推脱的理由!在漫漫打官司之路上,我哪里还有能力经营我的烟酒店?法律文书的判决在朔州市显得如此苍白无力,难道判决书也能等同一张空头支票?
我现在在徘徊,我不知在信访路上要走多久?多远?何时才能体现司法公平公正,温总理讲的公平、公正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不知何进才能体现?我投诉的案子何时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下才能执行到位。请有在关部门为我呼吁,为我主持公道!为我伸张正义,并给以帮助,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使我尽快得到执行公道而提供方便!我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致
敬礼
投诉人:王贵荣
2010年4月18日
王贵荣 身份证号:14212119440612212X 电话:13934777127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oko(山西-大同)
提问时间:2010-11-16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