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但一直都没有拿到房产证。多次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追问,他们以都以各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迟延办证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这个规定使购房者尽快取得房屋产权证,使购房者尽快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上的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开发商延迟办证事宜,建议尽快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