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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联营

村个联营

村个联营 1998年1月份,村民王某和孙某痛村委会分别签订了联办协议和承包服装厂协议,联办协议规定,由村委会提供厂房18间,每年固定收取分红,前三年每年收取2000元,以后每年收取6000元,直至制衣厂解散终止,承包服装厂协议规定,由王某和孙某解决资金,村委会派2名代表住厂参加管理(实际并未派)。服装厂亏损,村委会概不负责,盈余由村委会按协议提取20%外,由王某和孙某2人自行分配。协议签订后,王某和孙某又私下签订协议,协议规定,每人个集资3万元,由孙某负责跑供销,王某负责服装厂的日常管理,盈余扣除税收,村委会分红以及工人工资外,按1:1的比例平分,亏损2人平均分不久孙王二人各集资3万,由孙某从城里请来的退休工人负责指导,服装厂正式开业,营业执照上写着“村个联营",98年3月,至99年3月,由于两人经营有方,一年下来2人各分了6万元,这时,两人同村委起矛盾,到99年8月,村委决定由村委派人经营,并对服装厂的账目进行清理,分配盈余,由村委退还孙王二人集资各3万,孙王二人不服,继续经营,结果村委把服装厂的门给锁了,工人无法上班,造成损失1万多元,孙王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重新确认企业情况,并由村委补偿服装厂损失。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灵灵6(广西-百色)
提问时间:2010-11-1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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