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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无遗嘱 男方婚前一女 再婚有一子

无遗嘱 男方婚前一女 再婚有一子 无遗嘱 男方婚前一女,与一女方结婚(女方没有孩子和婚姻史)2005领取结婚证,2009共同子女出生,2010年4月南方去世。
1.男方母亲混有精神分裂,所以房子在二婚前已经更名为南方,一直与老人生活。
2.男方与前期离婚,女儿判给男方。
3。婚后再子。

4.男方突然病逝,无任何遗嘱,而房子是单位的,无产权。
5.男方单位已经发给家属丧葬不补助费7386.24
一次性救济费24620.8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19843.42
企业年金10325.3
总计62175.76

房屋基金2700


请问对于这种情况怎么继承?
谁有继承权,婚前的是否应该归前妻子女所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75183……(辽宁)
提问时间:2010-11-1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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