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87年单位给父买了一房,89年父去世后母亲与和父一个单位的小儿子同住。由于供热费问题将房名经单位同意
87年单位给父买了一房,89年父去世后母亲与和父一个单位的小儿子同住。由于供热费问题将房名经单位同意 87年单位给父买了一房,89年父去世后母亲与和父一个单位的小儿子同住。由于供热费问题将房名经单位同意并写下以后不再要房的保证后改成儿子名,后由儿子交了10年房租,1999年房子卖给个人后,儿子用父和他的工龄买下此房。10年后他的哥哥和母亲要告小儿子,说房子是母亲的应该分掉,并采取了告单位和产权处,说将原房本作废,将房屋分掉。请问该如何处理,我很急希望给予帮助。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nQs1402(黑龙江-佳木斯)
提问时间:2010-11-14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