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如何办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 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据此,夫妻之间的赠与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可以撤销;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机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想产生效力,除了要签订赠与协议外,还应该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公证处进行赠与的公证。
若无其他约定,一般会按等分原则处理,兼顾财产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