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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借款问题

借款问题 甲(借款方)向乙(被借款方)借钱共两次(不存在高利贷行为),第一次甲的借款理由是丙需借钱买房,后经乙方了解这笔钱实为甲借来还款给丙的的。第二次甲的借款理由是朋友丁工程缺钱,需暂借周转,一个月内可还款(连带第一次借给丙的钱一起归还),但现在还款日期到了,甲却以丁未还款给他为由拖欠不还,经了解丁的工程根本不存在,请问甲是否构成欺诈,符合报案条件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YD199……(江苏-盐城)
提问时间:2014-06-1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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