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亲属,34岁女性,已婚,生育小孩10岁。夫妻俩感情不好,女方已提交离婚诉讼
你好,对于孩子的抚养权: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你好,可以离婚。
可以起诉解决
如果男方办假证,结婚证本身是可以撤销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追究男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男方制作假证,是违法的,你可以举报,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可以争取孩子的意见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女方造成损害的,由男方承担。
如果是假证,那么你们的婚姻就是可撤销的,您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还有什么不解的,可以来电咨询
您好!
如果是假证,那么你们的婚姻就是可撤销的,您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至于男方存在过错,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至于孩子抚养权,由于孩子已经十岁,所以需要征询孩子的意见!
婚姻关系无效。
第一,短信的证据并不充分,可能当时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如果男方确实办理假证,欺骗女方,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第三,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
你好,婚姻关系无效。如有不解,请来电咨询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男女婚姻关系不存在但是男方必须尽抚养孩子的义务,另男方办理假结婚证应付相应的刑事责任
你好,如果办的是假结婚证,则二人不是夫妻关系。
男方伪造证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你可以报警。
男方办假证,可以先去公安报警,追究他做假证的刑事责任。
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可以举报男方办假证,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你可以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