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
上诉不加刑 如果确定判决不合适 应该上诉
有上诉的权利;
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可以上诉,具体电话咨询
你好,有上诉的权利。如有疑问,请及时追问。
你好,本案中你朋友是否被认定以贩养吸,若是,则认定的没有问题,建议带上法院判决书,以便做出具体的分析。
你好,上诉不加刑,建议上诉,或有在罪名定性上有所改变。
如果并非用于本次交易,确实属于非法持有的性质。
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
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可争取轻判,想无罪判决不现实。
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发挥重审 我的补充: 2014-06-09 22:45
发回重审
你好,这是可以上诉的,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办理。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