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未婚生子抚养及生产费用
未婚生子抚养及生产费用 因性格不合 家里反对 我与前女友分手。之后发现其怀孕 因感情已破裂 我实在不想与其结婚。明知我俩已无任何希望 她仍拒做流产手术,执意要小孩。现得知其赴美国生小孩。情况就是这样。
请问 1.其赴美生产费用我是否应承担,法律有无此类规定;若承担,我应承担多少?有无此类案例。
2.小孩出生抚养费按规定20%-30%。若女方要求超出此比例 我是否可以回绝?应如何妥善处置?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nmuf……(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4-06-09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