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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个在家务农的农民,我所在的村小组有8十多户人,原来又分4个生产小队,我在其2队
你好!我是1个在家务农的农民,我所在的村小组有8十多户人,原来又分4个生产小队,我在其2队 你好!我是1个在家务农的农民,我所在的村小组有8十多户人,原来又分4个生产小队,我在其2队。村小组有1采石场,其有1小部是村委所有,而大部分是我们2队公山,石场交纳的山租1直是村小组代收,从未给我们2队公开山租去向或给予2队所有的人1分1毫,十多年了。而今年采石场因石头资源难采而转让,新老板因石头资源少而出资购买靠石场我们2队社员自留山用于续采。其中出让金是村委和村小组组长与新老板私下自行敲定,并未与我们2队所有持证者商议。而后村委与村小组与我们2队自留山持证者商议分配有异,我们持证者未签名散会。(其村小组要所有的出让金的1半作为管理费) 之后村小组组长逐户说服签名同意村小组分配方案。我和另外3户持证者不同意而被告知要钱就签名同意,不服就去打官司告村小组和村委。我想问的是:我们2队公山的收益我们社员是否有权分益,怎么个分法?村委与村小组是否有权绕开自留山持证者私下与老板订价?村小组要总出让金1半作管理费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据又是怎样解释?每年承包石场者都要交1定的费用给村小组作为管理费,我们自留山持证者所得出让金是否要给村小组管理费,给多少?如果自留山持证者不同意出让又该怎样保护自己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广东-韶关)
提问时间:2014-06-08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