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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二手房合执行方式是否成立

二手房合执行方式是否成立 本人第一次卖二手房,因和中介签写合同犯了重大错误导致现在合同现在处于不知所错的状态。请懂(合同法)的大神帮忙看看合同。我们先说说合同中重要错误就是。没明确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房屋的成交价是150万。首期房款50万包含定金,没约定时间, 对方说在银行贷款时支付,说银行贷款和全款支付时间是一样的都1-2个月。当时也不懂这个感觉对方贷款就贷款把反正我可以全部拿到自己的房款。结果去银行配合了对方贷款,就等待这第二期房款。这一过就是3个月贷款一直没下来。后银行通知材料填写错误需要补交材料(经过查证错误是中介导致)。现在时间过长我感觉合同对我实在是太不公平了。没有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对方还要求我配合填写补交材料。     合同虽然没明确支付方式,但是双份已经执行了其中一种方式。这样的合同是不是已经可以说明已经有执行方式了?  我现在可否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支付第二期房款,(我主张支付的原因是合同没明确规定支付第二期房款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但是我现在的疑问是如果按已经和对方贷款了形成了合同中没明确的方式。那就是说第二期房款的付款时间尤对方贷款银行支付吗?那我主张的支付方式就不会成立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31716……(北京)
提问时间:2014-06-08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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