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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这个追偿条款合法吗

这个追偿条款合法吗 你好!我于2009年8月到公司参加工作,直到今年4月15日我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批准后,在公司财务部安排人员参加下办好了工作交接手续,于4月20日离开公司。我过几天去公司办理今年2月到4月工资(此前工资只发到1月)结算时,公司说与其他员工同步发放。后来公司又以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以罚款的形式把我的工资全部扣掉了。我在公司工作4年零8个月,公司只为我交了2013年的养老保险。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有一条:“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即指我)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请问:1.这个追偿条款是否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2.我可以要求公司全额支付我2月到4月19日的工资吗?3.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吗?4.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给我吗?5.如果法律支持上述要求,那么具体是什么法律的哪一条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ebing……(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4-06-0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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