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1983年山林定权以后,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抛荒山林进行重新发包吗?
1983年山林定权以后,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抛荒山林进行重新发包吗? 1986年,村委会经村民大会同意将分给村民的责任山收归集体,砍伐山上树木,以山换通向村外的公路。1987年公路通车后,村民乱砍山林的树木,以为山都是村里的山。村委会于是将山林按新的方案承包给村民。承包后,村民没有管理,2003年,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又一次将山林收归集体,开辟出一块毛竹园区,将余下的山林又一次承包给村民。毛竹园区也经公开招标,给承包者30年使用权。现在有部分村民要求按1983年山林定权,要求村委会将山林归还他们,村里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范二小(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4-06-04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