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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社保补缴问题
社保补缴问题 我于2008年新职,待遇分为工资和补助两部分.公司一直以工资部分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4年5月,公员工的要求做合规处理,对以后按全部收入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对于以前的,只补缴两年内的,即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请问对于2008至2012年6月的部分将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dxs405(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4-05-30 21:18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江珍来律师
2014-05-31 07:19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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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能否更具体些? 对于2008年至2012年部分应该怎么处理, 按我的理解,当自身利益受到实际性侵害时,应该得相应的补偿,而不能简单的以劳动法没有规定或社保管理条例没有相关条例为由不予处理. 劳动法没有规定时应以上行法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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