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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撤销权纠纷与医疗过错能合并审理吗?

撤销权纠纷与医疗过错能合并审理吗? 2010.12.20我与蒲城创伤医院签了一份《协议书》,我妻在蒲城创伤医院住院期间,蒲城创伤医院愿意一次性补偿我妻营养费3万元,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缠!按了指印并写了收条,在此后我在陕西交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蒲城创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责任为百分之30——40.蒲城法院原定于14.5.26下午2;30分开庭审理本案,我在上午交材料时法官才告诉我,由于审判长在西安保释案子,我的案子要推迟一周,请问这些做法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91372……(陕西-渭南)
提问时间:2014-05-2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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