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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因为不同意生第三个孩子离婚

因为不同意生第三个孩子离婚 您好,


我和爱人均为非独生子女。在德国生有两个孩子,全家四人均持有欧盟绿卡,我爱人在国家级大学任副教授职。

问题是,欧盟长居持有者在中国境内离婚,必须执行中国离婚法吗?
第2,在德国是无责任离婚,在离婚上诉里必须要写原因吗?如果是婚前未确立的所谓“原则”,即必须给对方生下男性。婚后育有两女后,男方以此为离婚的原则,在法律上是立案依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shan.……(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4-05-2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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