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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请教专业律师(民事)一个问题!

请教专业律师(民事)一个问题! 本人于2012年8月底进入一个由香港公司和本地学校合作的项目工作,本人的社保是从2013年4月开始交的。工资和社保都是由本地一家投资公司代缴的,现由于项目中止,而香港公司又是皮包公司,本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准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起诉本地的投资公司,请问可以么?工资补偿的日期应该从2012年10月开始,还是2013年5月开始?利弊在哪里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9179……(上海-静安区)
提问时间:2014-05-2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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