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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

继承时效

继承时效 律师你好,我有些问题想咨询您,父亲69年去世,母亲79年去世,留下房屋4间,母亲口头遗嘱,房屋由我和大哥二人继承,母亲的娘家陪嫁由小妹继承,母亲在口头遗嘱中并没有提到大姐,我们姐弟共有4人,大姐与62年出嫁,小妹76年出嫁,大哥1980年去外地工作,母亲去世后我们遵照母亲的遗嘱房屋由我与大哥分别居住一人两间,小妹般走了母亲的陪嫁,大哥1980年去外地工作,房屋有我租住,2004至2006年大姐的儿子向大哥交租金租住了三年,至今有我居住到2009年四月,房屋一直由我居住管理,,2007年,由于道路修通,房屋价值增值,2009年4月我与大哥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大哥名下俩间买了来,2010年,大姐4间房子的继承要求,小妹放弃继承我们以继承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我们以时效抗辩怎么办?我2009年在网上咨询了很多律师,看了一些案例,都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回答说是大姐能分割四间瓦房,是析产。。。。。。,让我困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年12月将《民通意见》第177条废止了,现在这个案子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了我们继承事实但没有按继承时效来判以物权法103条来判各占三分之一共有,应用此条是否正确 ,谢谢指点 民通意见》第177条到底与物权法29条相抵还是与103条相抵?是否有正规权威的解释?感谢律师在百忙中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楚生(陕西-安康)
提问时间:2010-11-0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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