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事后才说的委托关系是否有效
事后才说的委托关系是否有效 事情经过:1、我父亲名下有一农村安置住宅土地(国有划拨),2012年3月以50万元卖给张三(签有买卖合同)。
2、2012年7月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盖房子(我本人也有一同样土地相邻,就一起承包给同一建筑包工头),建筑过程中(2012年8月)张三让我帮忙先垫付钢筋款20万元(张三写有借条给我约定利息2%每月,并同这土地房屋抵押)。
3、2013年1月张三向我父亲借款10万元(写有借条,口头约定利息2%)。
4、张三陆续支付建筑包工头基建款约30万元。
5、现在张三因其个人原因不想归还我和我父亲的借款共计30万元,利息7.2万元。我们就不能归还他土地和房屋。
6、但现在有9个人自称是当时与张三共同集资向我父亲买土地建房的,要求我们给他们房子或者退款给他们。后经了解这9个人有部份人属实,部份人时张三转卖的,他们后补委托手续和声明的。
但是当时卖土地时我父亲并不知道是他们一起买的,如果知道这么多人就不会卖了,因为人太多关系太复杂。
7、经了解我父亲的土地属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所以合同会无效。
请问:
1、如果这9个人到法院起诉,我们是否需要直接退款给这9个人(不能扣减张三的借款),还是可以先推给张三(扣减张三的借款)、再由张三退款给这9个人?
2、这无效合同的退款我们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如果要支付是以银行存款利息还是贷款利息计算?(因为这次退款是因张三不还借款引起的,要不我们也不会不给土地房子)
3、张三向我父亲的借条书面上没有注明利息,但口头有约定每月2%,如果我们起诉张三是否可以要求其按2%支付利息?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ikiho(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4-05-17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