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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行凶致人死亡
初中学生行凶致人死亡 2014年4月30日贵州瓮安县第四中学两学生(均14岁)在学校因琐事发生矛盾,放学后(学校提前放学)在校外其中一学生把另外一学生用刀杀死,,请问能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还是必须提起刑事附代民事赔偿,同时学校有责任吗?案子的侦察及审理期限是多久?谢谢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LWJ201……(贵州)
提问时间:2014-05-15 13:51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5-15 13:58
你好,已满14周岁需要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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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律师
2014-05-15 14:31
学校没有责任 因是刑事案件 你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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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羽生律师
2014-05-26 17:47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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