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关于打架斗殴致人死亡案件。
关于打架斗殴致人死亡案件。 1998年一个县城发生一起打架斗殴致人死亡事件。凶手和参于人员抓到两人,主谋逃跑。当时开庭审理宣判结果是凶手判无期,参于人员判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后参于人员刑满释放。凶手至今在服刑。2012年主谋被抓捕归案审理情况不清楚,也宣判了。今天参于人员突然收到一份法院的民事赔偿书,要求赔偿受害人三万元。请问当时参于人员就已经宣判并服刑结束了,为什么现在还要有民事赔偿?如果当时有能力进行民事赔偿就不用服刑那么长时间了,现在刑满释放十多年了,还有这样的事情。请问这个符合法律程序吗?参于人员还要进行民事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hhk(江苏-连云港)
提问时间:2014-05-13 22:21